-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 国际性标准
    - 1985年中国以国籍区分国际性
    - 1999年统一合同法,取消国际与国内区分
  - 合同成立的重要性
    - 涉及合同有效性
    - 影响双方权利义务
  - 公约对合同成立的规定
    - 要约和承诺两个环节
      - 要约的定义与特征
        - 向特定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见
        - 内容确定且表明约束意愿
        -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 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 要约邀请无约束力
        - 要约的内容要素
          - 货物名称
          - 货物数量及确定方法
          - 价格或定价方式
        - 要约的生效与撤回
          - 到达受邀人生效
          - 生效前可撤回
        - 要约的撤销与失效
          - 不可撤销情形
            - 明确有效期或标注不可撤销
            - 受邀人已信赖并采取履行准备
          - 失效情形
            - 过期未接受
            - 被撤销或拒绝
      - 承诺的定义与条件
        - 按要约规定方式表示同意
        - 承诺需由受邀人作出
        - 承诺需在有效期内作出
        - 承诺需与要约内容一致
          - 非实质性变更视为承诺
          - 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 承诺的生效规则
          - 到达生效主义
          - 特殊情况下的例外
        - 承诺的撤回
          - 在生效前或同时通知撤回
  - 合同成立的时间点
    -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合同成立即生效
    - 特殊情形下的登记或批准要求
- 案例分析
  -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盘出售农产品
    - 发盘具体内容
      - 商品规格与数量
      - 付款方式与价格条款
      - 有效期至7月25日电付
- 国外乙公司7月22日电复
  - 接受中国甲公司7月17日的要约
  - 增加额外要求
    - 提供原产地证
    - 提供质量检疫检验证书
    - 要求适合海运的良好包装
- 中国甲公司7月25日电复
  - 表示歉意并说明货物已另行出售
  - 提及国际市场价格变化
- 合同争议产生
  - 乙公司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成为关键
    - 合同成立则双方不可反悔
    - 中国对合同效力的观念较淡
      - 上级未批或未签字盖章不影响国外认可
      - 双方一致达成且不违法即可生效
- 法律分析
  - 7月17日中国甲公司的发函构成要约
    - 明确规定数量、履行方式、价格及承诺有效期
  - 7月22日乙公司复电是否构成承诺存疑
    - 增加内容可能影响承诺性质

版权所有: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

技术支持:北京畅想数字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4号院A座2层

咨询电话:400-6699-800

京ICP备0800800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