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航空法问题
  - 第五管辖权的思考
    - 国际航空法法律体制
      - 华沙公约
        - 保护乘客为导向
        - 设计四种管辖权
          - 乘越人住所地
          - 乘越人主营业地
          - 定义合同时乘越人机构所在地
          - 目的地
      - 蒙特利尔公约
        - 对华沙公约现代化和一体化
        - 增设第五管辖权
          - 旅客为核心
          - 永久居住国设定管辖法院
          - 条件
            - 仅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 居住国为缔约国
            - 承运人使用自有或合作航空器
            - 承运人在该国有处所
    - 第五管辖权争议
      - 支持方(美国)
        - 非突发奇想,1971年已有类似概念
        - 给予诉讼当事人实质公平
      - 反对方(法国为首)
        - 已有四种管辖权足够保护乘客利益
        - 增加航空公司运营成本,转嫁消费者
    - 第五管辖权的作用
      - 立法导向从保护航空公司转向保护消费者
      - 跨国人员流动增加,航空运输成为主要方式
      - 旅客弱势地位需要保护
      - 实例:杨女士案例
        - 在美国诉讼困难
        - 转回中国诉讼成功
        - 第五管辖权优势体现
    - 对我国立法的影响
      - 蒙特利尔公约2005年对中国生效
      - 我国民航法多遵循华沙公约
      - 尚未吸收蒙特利尔公约内容
      - 建立相关制度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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