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航空法问题 - 第五管辖权的思考 - 国际航空法法律体制 - 华沙公约 - 保护乘客为导向 - 设计四种管辖权 - 乘越人住所地 - 乘越人主营业地 - 定义合同时乘越人机构所在地 - 目的地 - 蒙特利尔公约 - 对华沙公约现代化和一体化 - 增设第五管辖权 - 旅客为核心 - 永久居住国设定管辖法院 - 条件 - 仅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 居住国为缔约国 - 承运人使用自有或合作航空器 - 承运人在该国有处所 - 第五管辖权争议 - 支持方(美国) - 非突发奇想,1971年已有类似概念 - 给予诉讼当事人实质公平 - 反对方(法国为首) - 已有四种管辖权足够保护乘客利益 - 增加航空公司运营成本,转嫁消费者 - 第五管辖权的作用 - 立法导向从保护航空公司转向保护消费者 - 跨国人员流动增加,航空运输成为主要方式 - 旅客弱势地位需要保护 - 实例:杨女士案例 - 在美国诉讼困难 - 转回中国诉讼成功 - 第五管辖权优势体现 - 对我国立法的影响 - 蒙特利尔公约2005年对中国生效 - 我国民航法多遵循华沙公约 - 尚未吸收蒙特利尔公约内容 - 建立相关制度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