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介绍
同学们,你们知道大学生活中哪些行为易触犯法律吗?知道自己的行为离犯罪有多远吗?在当今个性张扬、物质充沛、私欲强烈的社会里,大学生日常生活中应树立哪些防患意识才能阻止自己不留神地犯罪?请你花费12分57秒的时间学习一下万老师关于谨防大学生活中不经意的犯罪普法课,一定会受益匪浅。若没有收获,请随时下线,呵呵。 在这段视频中,万老师给你们总结了四类大学生活中不经意的犯罪。第一类是“强吻”有可能构成猥亵妇女罪。现实生活中既发生后湖北工业大学一男生在图书馆当众“强吻”校花的事例,也发生过深圳地铁上一男子“强吻”少女被批捕的案件,还有台湾一男大学生“强吻”被判7月,缓刑3年,罚款10万新台币的案例。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妇女,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有三个构成要素:首先是采取强制的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二是违背妇女的意志进行猥亵;三是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猥亵的对象、场所、次数、性质是否恶劣等。因此,猥亵男性的、非强制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都不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这里规定的“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脱光衣服、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妇女的行为。由于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所以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女性也可成为本罪的共犯。值得强调的是,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对象仅限女性,猥亵男性或者强吻男性的不构成本罪,但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不论男性还是女性,都构成猥亵儿童罪,且从重处罚。 第二类是与中学生相爱有可能构成强奸罪。2012年9月20日羊城晚报报道:18岁的少年跟一名年仅12岁的幼女拍拖,随后多次发生性关系,还致该幼女两度怀孕。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素素是自愿与刘强发生性关系,但刘强在明知素素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多次与其发生性行为,并导致素素两次怀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因此,刘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明知其不满14周岁,而不论双方是否自愿。当然这里的明知应以常识作为判断标准,如与明知其小学生恋爱并发生性关系的话,即使以未知其不满14周岁辩驳,也很难成立。值得强调的是,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不仅限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而且女性也可构成该罪的共犯。2009年12月,武汉一名在校女大学生在男网友拍裸照胁迫下,竟帮助对方哄来自己的女同学供其强奸,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对该名女大学生判刑二年。 第三类是产后溺婴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2011年11月10日上午,番禺某职业技术学校16 岁女学生小静,课间腹痛在宿舍厕所产下一女。手足无措间,竟将婴儿放进水桶溺死。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其怀孕期间家长、老师及室友,竟无一人发现她有孕在身。2012年4月6 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小静被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值得强调的是,我国法律对人的生命保护采用独立呼吸说。独立呼吸说关于人的生命开始时期的一种学说。其主张从胎儿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作为生命开始的时期。此时,婴儿才成为法律意义上具有生命的自然人。这种学说为多数人所赞同。因此,溺死自己生产的婴儿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四类是上传“激情照”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成为当今大学生活的一部分。大学生利用手机、电脑等网络终端上传图片或视频,编织自己的自媒体世界,寻求虚拟世界的网络互动已成为许多大学生现实生活。但网络世界也是有边界的。上传个性张扬的“激情照”或“激情视频”有可能构成犯罪。南宁市某职业技术学院的21岁学生韦某上传黄色片被刑拘,2010年1月,计算机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小张将互联网上下载的淫秽图片存放到自己的网易博客上,短短几个月获取点击率就高达近3万次!这起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案不久就被警方破获,小张也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被依法刑事拘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指标,一是发布色情图片的数量,二是点击量。 具体规定为:1、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是有人建个QQ群,主要用途为传递黄色信息的,只要群里有30个群友,不管传播了多少数量,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群主、管理者和活跃分子,都是被打击的对象。2、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向他人传播300至600人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照此规定,只要私下传播A片、艳照达到了300人次,就构成犯罪。3、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或者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0000次以上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这些内容中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上只分别需要达到100件和5000次,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4、不以牟利为目的、不含有未成年人淫秽信息的图片达到400张、点击量达到2万次,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由于当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进步、科技的发展、青年个性的张扬,一些大学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很容易不知不觉的走上犯罪道路。请大学生要谨记:欲虽不可去,求应有所节;远离犯罪,珍惜生命和自由,世界上绝没有后悔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