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 法律实施的机关不能随意创设罪名
  - 竞拍者串通拍卖案例分析
    -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和王某涉嫌串通招投标罪
    - 李某与王某通过金钱使他人放弃竞拍
    - 王某以高出起拍价1万元竞拍成功并转让给李某
- 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
- 案例涉及的核心问题
  - 刑法中是否有串通招投标罪
  - 本案事件发生在拍卖领域
  - 法院是否能以串通招投标罪定罪
- 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
  - 打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 不适用于拍卖领域的串通行为
- 拍卖与招投标的区别
  - 拍卖是公开竞价形式
  - 招投标是以较低价格获得最优货物和服务
- 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
  - 涉及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参与或退出拍卖
  - 未提及串通拍卖行为
- 案件进展
  - 检察机关撤回对李某的起诉
  - 王某被起诉罪名变更为强迫交易罪
  - 一审判决王某犯强迫交易罪,二审尚未开庭
- 学习重点
  - 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
  - 刑法中具体罪名的检索与分析
- 课后作业
  - 检索我国拍卖和招投标领域是否有单行法
  - 分析单行法中对串通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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