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 法律实施的机关不能随意创设罪名 - 竞拍者串通拍卖案例分析 -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和王某涉嫌串通招投标罪 - 李某与王某通过金钱使他人放弃竞拍 - 王某以高出起拍价1万元竞拍成功并转让给李某 - 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 - 案例涉及的核心问题 - 刑法中是否有串通招投标罪 - 本案事件发生在拍卖领域 - 法院是否能以串通招投标罪定罪 - 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 - 打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 不适用于拍卖领域的串通行为 - 拍卖与招投标的区别 - 拍卖是公开竞价形式 - 招投标是以较低价格获得最优货物和服务 - 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 - 涉及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参与或退出拍卖 - 未提及串通拍卖行为 - 案件进展 - 检察机关撤回对李某的起诉 - 王某被起诉罪名变更为强迫交易罪 - 一审判决王某犯强迫交易罪,二审尚未开庭 - 学习重点 - 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 - 刑法中具体罪名的检索与分析 - 课后作业 - 检索我国拍卖和招投标领域是否有单行法 - 分析单行法中对串通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