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视频介绍
所属学科、专业:经济学贸易经济
课程名称:《经济法》
授课题目: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适用对象:经济与管理专业大三学生
【视频概要】
本次微课视频以PPT为主线,按“情景设置——问题导入——教学内容导出——理论呈现”的思路设计教学过程,即:精选同学们模拟拍摄的《神奇的合同》中的四个情景片段为载体,导入对应的具体问题,在引导同学们回顾租赁合同一般效力的基础上,逐一探讨导出租赁合同的三个特别效力,并强调其理论依据。总时长:8分20秒。教学形式:“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为主导”。
【视频分述】
引言介绍教学主题与教学目标,安排教学过程
第一部分依托情景一,带领同学们回顾租赁合同的一般效力
【情景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商谈签订了两年期的房屋租赁合同
导入的问题:(1)对出租人,租赁合同一般的效力表现有哪些?
(2)对承租人,租赁合同一般的效力表现有哪些?
导出的教学内容:
(1)租赁合同对出租人有三个一般的效力,即:①交付租赁物;②保证租赁物能正常使用、收益;③维修租赁物。
(2)租赁合同对承租人有四个一般的效力,即:①支付租金;②按约使用租赁物;③妥善保管租赁物;④返还租赁物。
第二部分依托情景二,引导同学们探讨租赁合同的第一个特别效力
【情景二】:半年后,承租人把该房屋转租给了第三人
导入的问题: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可以自作主张转租租赁物吗?
导出的教学内容:
租赁合同的第一个特别效力——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随意转租租赁物
理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
第三部分依托情景三,引导同学们探讨租赁合同的第二个特别效力
【情景三】:再过半年,第三人从出租人那里买下了该房屋
导入的问题: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可以优先购买该租赁物吗?
导出的教学内容:租赁合同的第二个特别效力——承租人对租赁物具有优先购买权
理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的规定
第四部分依托情景四,引导同学们探讨租赁合同的第三个特别效力
【情景四】:一年后,承租人向第三人追偿房屋转租合同剩余期限的应得收益
导入的问题:承租人可以继续向第三人主张转租合同的收益吗?
导出的教学内容:租赁合同的第三个特别效力——买卖不破租赁
理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6条的规定
结语
总结归纳本次课程学习的主要内容,强调租赁合同在订立、履行与变更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妥善处理相关关系。
[展开全部]